1.质量检验与验收过程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分部(子分部)工程检验、分项工程检验、检验批检验。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工期较长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以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等进行划分。检验批不宜划分太多。
(二)检验与验收的程序
质量检验应逐级进行。检验批是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在其各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有的单位工程验收是技人使用前的最终验收(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检验评定。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
1.施工班组应对其操作的每道工序,每一作业循环作为一个检查点,并对其中的测点进行检查;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这些自检工作都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2. 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指井巷工程验收)应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定。
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核定。分部工程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检验。
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自检,根据需要,自检可分为基层自检、项目自检和公司(或分部门)预验三个层次,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认证。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技人使用。
6.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 检验批(或井巷工程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有建设单位(含监理)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为依据。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6) 项目有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参加分包单位对承建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时分包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并由总包单位负责人参加整个项目的验收工作。
(7)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质量检验结果如与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结果不一致,应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工程最终质量等级。
(8)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为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根据规定采用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测算,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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